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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铜梁区曾家里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989号
案件名称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铜梁区曾家里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区曾家里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989号 原告: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8号A幢25-17号(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4889558N。

法定代表人:魏宗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梁区曾家里餐饮店,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白龙大道333号18幢第一层附27、28、29、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614CCN89。

经营者:曾迎春,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铜梁区曾家里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重庆市沾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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