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98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任立夫(实习律师),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恒立源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GMP0E56,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南路1号西南五金机电专业批发市场A栋1层5号,,实际经营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市商贸城4号楼A区51号(贵州源达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功乐。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恒立源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