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952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创福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佛子凹村二区*******底层。
经营者:张荣新,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1************018。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朗创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大朗创福百货店的起诉。
根据国务院令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