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5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州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高原巷17号。
法定代表人:杨智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早云,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文静,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海南州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健生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19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康健生物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