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沃尔沃·拉斯特韦格纳公司(VolvoLastvagnarAktiebolag),住所地瑞典王国哥德堡市。
授权代表:尼尔斯·拉格维思特·莱曼(NielsLagerkvistLehmann),沃尔沃集团知识产权部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海若,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鑫鑫,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威菱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朱朝训。
被执行人:丹阳市威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朱朝训。
沃尔沃·拉斯特韦格纳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沃公司)与江苏威菱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威菱公司)、丹阳市威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威菱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沃尔沃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威菱公司、丹阳威菱公司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沃尔沃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4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12元、执行费人民币3,500元。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向上述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上述二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上述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前往支付宝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支付宝余额,经查,上述二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江苏丹阳支行等处有存款共计人民币12.96元,丹阳威菱公司在支付宝有余额5,373.76元,丹阳威菱公司名下有五菱牌机动车一辆、江苏威菱公司名下有开瑞牌机动车一辆,以上财产均被本院查封、冻结[在(2019)沪03执77号执行案件中实施,本院已扣划支付宝余额人民币5,373.76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10月16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前往上述二被执行人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走访调查,未发现上述二被执行人在上述地址经营办公。
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丹阳威菱公司的支付宝余额人民币5,373.76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由于上述二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江苏威菱公司、丹阳威菱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网上曝光、网上追查措施,分别对上述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朱朝训和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张瑜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系统查找上述二被执行人财产,仍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2019年11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介绍案件执行情况、告知财产查控期限,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上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向本院提交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材料。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上述二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上述二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上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庞曦阳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