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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全明与中山市铭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递爱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016号
案件名称赵全明与中山市铭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递爱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全明;中山市铭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递爱贸易有限公司;可优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可优比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016号原告:赵全明,男,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雄,广东一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娜,广东一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铭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楼。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递爱贸易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室。

法定代表人:施文晶。

被告:可优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室。

法定代表人:杨樊。

被告:杭州可优比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区。

法定代表人:徐谷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全明与被告中山市铭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递爱贸易有限公司、可优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可优比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62059××××.5)一案,赵全明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赵全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全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1元,减半收取4660.5元,由赵全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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