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444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汉南量贩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
诉讼代表人:林晨,该店负责人、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玲,该店员工。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汉南量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张明、人民陪审员陈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原告起诉时预缴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