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525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新春茶叶批发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148号116号门面,经营者刘开珠,公民身份号码413025196911135138。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新春茶叶批发部、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后收取40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