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知民初1373号原告(反诉被告):西安锐意逐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道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博,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怡迪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刚,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锐意逐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意公司)与被告陕西怡迪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迪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锐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博、被告怡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锐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锐意公司和怡迪公司签订的《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2.判令怡迪公司向锐意公司支付违约金56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怡迪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4日,锐意公司与怡迪公司签订《软件使用许可合同》,锐意公司将其自主研发的FaceUnity视频人脸特效开发包软件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怡迪公司用于APP“米尼直播”(仅限Android、iOS平台),使用区域为全球,许可期限自许可软件交付之日起一年,怡迪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许可使用费人民币28万元。
然而,怡迪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许可使用费。
2019年7月29日,怡迪公司以其“米尼直播”平台技术维护升级、平台暂停运营为由与锐意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怡迪公司应于2019年8月31日之前向锐意公司支付总合同借款的45%,即126000元。
经锐意公司多次与怡迪公司沟通,怡迪公司均未按照协议约定向锐意公司付款,现已构成根本违约。
怡迪公司辩称,锐意公司未履行合同,怡迪公司已经支付一部分合同款项,但因客观原因未使用涉案软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怡迪公司同意解除合同。
怡迪公司未使用锐意公司涉案软件,锐意公司无实际损失,怡迪公司没有违约行为。
锐意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怡迪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锐意公司返还怡迪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28000元;
2.反诉案件受理费由锐意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4日,怡迪公司(甲方)与锐意公司(乙方)签订《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就锐意公司自主研发的FaceUnity视频人脸特效开发软件以非独占、不可分授权方式许可怡迪公司使用,怡迪公司拟将该软件用于自由的米尼直播平台使用,合同第二条第四项约定合同期限为自许可软件交付之日起一年。
2019年7月29日,双方签订《软件许可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和合同期限进行了变更,合同期限变更为“自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一年届满止,许可证发证时间应以甲方米尼直播平台升级成功,重新运营时甲方书面或电话告知乙方日期确定”。
怡迪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约定于2019年7月30日向锐意公司支付合同款项28000元。
自签订补充协议后,因为怡迪公司米尼直播平台一直未升级成功,并未重新运营,许可证也从未发证,本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也不可能再使用许可软件,因此怡迪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锐意公司对怡迪公司反诉辩称,双方补充协议约定,怡迪公司于协议签订后,向锐意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十,即28000元;
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四十五,即126000元。
但怡迪公司事实并未按照补充协议支付使用费,构成根本违约,怡迪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的28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怡迪公司应赔偿因其违约给锐意公司造成的损失,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即56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4日,怡迪公司(甲方)与锐意公司(乙方)签订《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约定:锐意公司将其自主研发的FaceUnity视频人脸特效开发包软件以非独占、不可分授权方式许可怡迪公司使用于 “米尼直播”APP(仅限Android、ios平台);
许可期限为自许可软件交付之日起一年;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许可使用费人民币28万元;
乙方收到全额许可使用费后五个工作日内以线上交付方式,即乙方以电子邮件方式将许可软件及技术资料发送至本合同首部记载的甲方电子邮箱,交付许可软件;
乙方在交付许可软件时应一并向甲方提供许可软件的程序文件、运行上述程序文件所需的中文使用说明书、预制作的虚拟道具的技术资料;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软件使用费的,甲方应按软件使用费总金额的0.05%(每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许可服务(如有),并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还应按照软件使用费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且并不免除甲方仍应支付欠款的义务(如有)。
2019年7月29日,怡迪公司与锐意公司签订《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内容为:因甲方“米尼直播”平台技术维护升级,平台暂停运营,故乙方提供给甲方平台的人脸特效等服务内容无法使用,双方为了长期诚信合作,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对2019年5月24日所签订《软件使用许可合同》中部分条款变更补充;
合同期限变更为“自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一年届满止”,许可发证时间应以甲方“米尼直播”平台升级成功,重新运营时甲方书面或电话告知乙方日期确定;
本次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合同价款的10%,金额28000元;
2019年8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合同价款的45%,金额126000元;
甲方平台升级成功,重新运营之日起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合同价款剩余的45%,金额126000元;
该补充协议为原合同组成部分,变更条款以该协议为准,其他约定按原合同不变。
2019年7月30日,怡迪公司向锐意公司账户支付许可使用费28000元。
因怡迪公司未于2019年8月31日之前向锐意公司支付总合同借款的45%(126000元),原告曾按照合同约定通知方式向被告寄送律师函督促其履行合同义务,但最终未果。
锐意公司遂向本院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56000元,怡迪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在庭审中提出反诉主张锐意公司返还其已付许可使用费28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涉诉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原、被告之间2019年5月24日《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有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义务,并约定有若被告逾期付款十五个工作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合同总价款20%违约金,且不免除被告剩余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
虽此后被告逾期未能如约支付,但原、被告之间2019年7月29日《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对付款时间和分期方式的约定可以视为对被告先前违约的接受。
然而,被告此后亦未能按照新的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
2019年7月29日《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作为2019年5月24日《软件使用许可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补充,对于补充协议付款约定义务的违反,应当按照《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原告在按照《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通知方式对被告进行督促履行后,被告依然未履行付款义务,并已经逾期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在此情况下,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根据原、被告2019年5月24日《软件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锐意公司有权向怡迪公司主张合同总价款20%违约金56000元。
怡迪公司虽称其“米尼直播”无法重新运营的原因不可归责于自身,并向本院称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但就其所两项主张均未提供证据或做出合理说明,怡迪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合同解除后,双方合同自解除之日起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合同解除前已履行部分应当综合考量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和合同性质综合确定各自后合同义务。
关于怡迪公司已支付的许可使用费是否返还,双方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怡迪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软件使用费的,甲方应按软件使用费总金额的0.05%(每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许可服务(如有),并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还应按照软件使用费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且并不免除甲方仍应支付欠款的义务(如有)。
根据该约定,并考虑到被告反复违约行为对原告可得利益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对怡迪公司关于返还已付许可使用费28000元的反诉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陕西怡迪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西安锐意逐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7月29日签订的《软件使用许可合同》以及《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
二、陕西怡迪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安锐意逐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6000元;
三、驳回陕西怡迪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锐意公司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反诉原告怡迪公司已预交),由陕西怡迪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