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278号原告:南京科润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81号金润国际广场1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琪,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国群,男,1993年9月8日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原告南京科润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国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南京科润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南京科润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科润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京科润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