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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一机械有限公司、张大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306号
案件名称浙江五一机械有限公司、张大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五一机械有限公司;张大雨;河北冀都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306号原告:浙江五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百灵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苏光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大雨,男,1964年6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河北冀都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东闾乡东闾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原告浙江五一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大雨、河北冀都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浙江五一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五一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五一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浙江五一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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