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306号原告:浙江五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百灵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苏光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大雨,男,1964年6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河北冀都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东闾乡东闾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原告浙江五一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大雨、河北冀都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浙江五一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五一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五一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浙江五一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