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58号原告:苏州慕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1幢5。
法定代表人:莫广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朝,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优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雅居路188号颐高电商园12号楼2层213室。
法定代表人:吉素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生,该公司销售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慕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优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慕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慕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慕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为1370元,由原告苏州慕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