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65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阳县城关镇永梅家电商行。
住所地:新乡市原阳县城关镇胜利北街中段。
经营者:刘永梅。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原阳县城关镇永梅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原阳县城关镇永梅家电商行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原阳县城关镇永梅家电商行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