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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与商机在线(湖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9民初611号
案件名称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与商机在线(湖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商机在线(湖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611号 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薛令之路19号中融中央公馆9号楼3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郭明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机在线(湖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经济开发区孝天工业园(银湖科技工业园5栋)。

法定代表人:肖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机在线(湖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机在线(湖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向新 审 判 员  刘为河 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美娟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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