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52号 原告:福建吉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蓝田开发区龙文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杨松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瑟尔,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慧电子科技(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高新区九湖蔡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祎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昌敏,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翔,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吉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腾公司)与被告博慧电子科技(漳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慧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吉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博慧公司: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82018××××.5)“一种基于手机控制的卷帘门控制系统”商品的行为;
2.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2月2日申请了名为“一种基于手机控制的卷帘门控制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8年8月1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2018××××.5,至今有效。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侵权产品生产型号为“BW-200A”的高清枪头控制中心,与涉案专利一致,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严重侵犯原告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故诉求如上。
被告博慧公司辩称,(一)原告专利类型是实用新型专利,依法应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但原告未能提供,应驳回起诉。
且原告的起诉状没有载明其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亦应驳回起诉。
此外,原告权利要求中载明的技术特征,大都是功能性特征,各模块之间连接逻辑不清,无法实施,没有实用性,也应驳回其起诉。
(二)即使是与原告权利要求中所载明的技术特征相比,被告的产品也缺少了以下几个技术特征:控制模块、报警模块、防盗传感器和报警装置、补光模块与升降电机,未落入原告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三)被告产品是按照自己的专利技术方案(专利号ZL20172037××××.7,早于原告专利的申请日,属于现有技术)生产制造,工作原理与原告专利不相同。
并且原告因双方之前的诉讼败诉进而使用一个无法实施,且没有实用性、也没有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来起诉被告侵权,显然具有恶意诉讼的目的。
综上所述,应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
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具体到本案,原告名称为“一种基于手机控制的卷帘门控制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其权利要求共有6项。
原告在起诉状中未明确具体权利要求,经本院释明后,仍以不清楚为由未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吉腾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福建吉腾电子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颖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
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