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民初707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小丫子卤料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南门内3号。
经营者:陈燕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云,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彩婷,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小丫子卤料店(以下简称小丫子卤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黑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被告小丫子卤料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黑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小丫子卤料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周黑鸭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小丫子卤料店赔偿原告周黑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00000元;
3.判令被告小丫子卤料店在《中国食品质量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声明,以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小丫子卤料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周黑鸭公司当庭撤回诉讼请求1,当庭变更诉讼请求3为“被告在《厦门日报》等主流媒体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声明”。
事实和理由:周黑鸭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鸭类,鹅类,鸭副产品和素食产品等熟卤制品深加工的企业。
周黑鸭公司经商标转让程序,合法受让取得注册在第29类的第7936086号 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肉;
腌肉;
死家禽;
板鸭;
鱼制食品;
海参(非活);
蛋;
食用油脂;
豆腐制品(截止)”,该商标曾于2011年5月27日被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小丫子卤料店成立于2015年12月8日,经营范围为小吃服务,实际上从事鸭卤制品的销售。
小丫子卤料店经营过程中,在店铺招牌、食品柜面、宣传海报及名片上等多处使用了与周黑鸭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标识,同时,也销售了与周黑鸭公司上述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卤制品。
小丫子卤料店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周黑鸭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周黑鸭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周黑鸭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小丫子卤料店的行为使消费者误以为其店铺为周黑鸭公司的关联经营者,但小丫子卤料店店铺的整体形象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服务与周黑鸭公司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小丫子卤料店的上述行为客观上贬低了“周黑鸭”的品牌形象,降低了“周黑鸭”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定位,削弱了消费者对“周黑鸭”品牌的信赖,给周黑鸭公司的商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小丫子卤料店还应承担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小丫子卤料店辩称,1.小丫子卤料店没有侵权的故意。
小丫子卤料店的实际经营人为经营者陈燕芬的母亲,一位六十多岁没有文化的老人。
2018年初有人到店里跟陈燕芬的母亲说免费帮其制作店面新招牌,并提供卤味,老人基于贪小便宜的心理,就接受了对方的建议,货物均为对方提供。
2.侵权事实已经不存在。
小丫子卤料店的房东于2018年8月通知小丫子卤料店经营场所涉及拆迁,不可再经营,小丫子卤料店即停止经营。
至2019年7月周黑鸭公司起诉时,小丫子卤料店已停止营业11个月,且该店面现已拆除,不存在继续侵权可能,小丫子卤料店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的诉求无实际意义。
3.周黑鸭公司要求小丫子卤料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10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周黑鸭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受到的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小丫子卤料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未提供商标许可使用费。
小丫子卤料店的侵权行为存续时间不长。
小丫子卤料店于2018年初开始使用“武汉正牌周黑鸭”店招,并经营卤制品。
2018年8月即停止了营业,目前经营店面已被拆除。
案涉侵权店铺经营规模小,不足十平方,且地理位置偏僻,营业额不高,利润十分有限。
周黑鸭公司不及时发出要求小丫子卤料店停止侵权的通知,其目的并非是为了制止侵权。
周黑鸭公司的证据显示合理费用支出有且仅有1000元。
4.周黑鸭公司要求小丫子卤料店登报声明没有法律依据。
侵权事实不存在,假若构成侵权,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未对周黑鸭公司的声誉构成任何影响。
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本案没有构成人身损失,小丫子卤料店无需在《中国食品质量报》上刊登所谓的声明。
请求驳回周黑鸭公司第1、3项诉讼请求,第2、4项诉讼请求请法院裁判,小丫子卤料店赔偿数额不超过25000元。
对周黑鸭公司当庭撤回诉讼请求1,小丫子卤料店未提出异议;
对周黑鸭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3,小丫子卤料店陈述其不接受需要登报道歉的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0月28日,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经商标总局核准取得第7936086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肉、腌肉、死家禽、板鸭、鱼制食品、海参(非活)、蛋、食用油脂、豆腐制品,注册有效期限为201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
2013年7月25日,第7936086号 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7日,第7936086号 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6日,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转让取得第7936086号 商标。
2011年5月27日,商标总局商标驰字【2011】第290号批复认定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在第29类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的 商标(周黑鸭ZHOUHEIYA及图)为驰名商标。
2018年5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3793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4月11日,本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到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4月19日,公证人员及杨君来到位于福建省厦门市上的“武汉正牌周黑鸭”店,该店墙上悬挂门牌“南门内3-101”,该店悬挂的营业执照显示“名称:厦门市同安区小丫子卤料店,经营者:陈燕芬”。
杨君在该店购买鸭类卤制品,支付价款12元。
公证人员对店铺现状及杨君现场取得的卤制品和名片进行拍照,照片显示:店铺门顶部招牌及食品柜面均写有“武汉正牌周黑鸭”字样,店铺门顶部招牌中“武汉正牌周黑鸭”字样下方印有“同安总店136××××7903”字样,食品柜面中“武汉正牌周黑鸭”字样下方印有“WUHANZHENGPAIZHOUHEIYA”字样。
柜面上方玻璃上有支付宝、微信付款扫码牌,店铺内贴有宣传图,宣传图上有黑鸭鸭头、黑鸭锁骨、黑鸭鸭翅、黑鸭鸭爪等食品图案及“武汉正牌周黑鸭”字样。
杨君现场取得的卤制品塑料盒标签上印有“武汉正牌周黑鸭”字样,该字样下方印有“所属门店:同安总店”、“外送热线:136××××7903”、“加盟热线:136××××7903”等字样。
杨君现场取得的名片正面印有“武汉正牌周黑鸭”字样,该字样下方印有“外送(加盟)热线:136××××7903”等字样,名片背面印有黑鸭鸭脖、黑鸭锁骨、黑鸭鸭腿、鸭胗、黑鸭鸭头、黑鸭鸭翅、黑鸭鸭爪、黑鸭整只的食品图案及标价。
另查明,周黑鸭公司与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律所担任其与小丫子卤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律师代理费为8000元,周黑鸭公司落款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落款日期为2019年3月18日。
2018年5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向周黑鸭公司开具公证费发票(NO06849924)一张,金额为8000元,备注一栏写明“2018经内3793-3800”。
周黑鸭公司当庭主张本案公证费为1000元,小丫子卤料店认可周黑鸭公司主张的本案公证费为1000元。
庭审中,周黑鸭公司认可小丫子卤料店已经停止侵权的事实,但不认可小丫子卤料店主张的2018年8月拆迁。
对周黑鸭公司主张的小丫子卤料店在经营过程中,在店铺招牌、食品柜面、宣传海报及名片上等多处使用了与周黑鸭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标识,小丫子卤料店当庭表示认可;
对其销售了与周黑鸭公司讼争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卤制品,构成侵权,小丫子卤料店当庭表示认可。
以上事实有第7936086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3793号《公证书》、《关于认定“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周黑鸭公司依法取得第7936086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9类,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小丫子卤料店经营鸭类卤制品,店招、柜台、宣传图及名片上展示的文字中含有“周黑鸭”字样,极易使公众将该店销售的卤制品与周黑鸭公司的“周黑鸭”牌产品联系起来进而造成混淆。
小丫子卤料店与周黑鸭公司经营同一种商品,并在经营中使用了与周黑鸭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其行为侵犯了周黑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周黑鸭公司对小丫子卤料店已经停止侵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当庭撤回其要求小丫子卤料店停止侵害周黑鸭公司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诉求,本院予以准许。
由于周黑鸭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也未证明小丫子卤料店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根据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小丫子卤料店的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时间、范围、主观态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周黑鸭公司主张的公证费1000元为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且有相应票据予以证明,小丫子卤料店亦予认可,本院予以支持。
登报声明具有赔礼道歉的性质,一般用于与人身有关的纠纷,本案仅涉及财产权益纠纷,故不宜适用登报声明的方式,对周黑鸭公司提出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小丫子卤料店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小丫子卤料店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林 勤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薛 潇 书 记 员 商梦莹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八)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