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44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辉,男,汉族。
被告:邯郸市丛台区书军通讯器材经营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千禧大厦三层6-9号。
经营者:胡书军,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千禧大厦三层6-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雪婷,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律师。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丛台区书军通讯器材经营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