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32419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麻涌小兵副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粤华食品长门口西侧。
经营者:徐小兵,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012。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麻涌小兵副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