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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秀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72民初13793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秀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刘秀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379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秀春,女,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公民身份号码350************328。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秀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2019年11月18日,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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