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379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秀春,女,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公民身份号码350************328。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秀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2019年11月18日,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