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746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进旺,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30************27X。
被告:伟创力电源(东莞)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机械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96D。
法定代表人:曼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湲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进旺、伟创力电源(东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其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进旺、伟创力电源(东莞)有限公司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进旺、伟创力电源(东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由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受理费变更为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