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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三叉戟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信鑫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91民初4255号
案件名称成都三叉戟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信鑫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三叉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信鑫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91民初4255号原告:成都三叉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骏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俊玲,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英,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信鑫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方静宏。

原告成都三叉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信鑫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俊玲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5702224号“”、第25696183号“”商标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以“野蛮时代”的名义经营游戏程序;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1.原告系第25702224号“”、第25696183号“”商标的所有权人。

第25702224号“”商标,原告于2017年8月4日提出申请,并于2018年8月14日注册公告,使用类别为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录像带发行;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

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8月14日至2028年8月13日。

第25696183号“”商标,原告于2017年8月4日提出申请,并于2018年8月21日注册公告,使用类别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磁盘;

计算机游戏软件;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8月21日至2028年8月20日。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2.被告实施了恶意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开发的“野蛮时代”手机游戏,上市以来,深受玩家喜欢,下载量多次居于前列。

经调查发现,被告经营的微信小程序,以“野蛮时代”的名义经营和宣传,其经营和宣传的内容是手机游戏,与原告商标使用范围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对产品和服务的来源混淆,误以为是原告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微信小程序中运行,可接触的人多,侵权范围广,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同时原告因维权产生相应的购买费用、公证费、律师费与交通费等合理支出,依法也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且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提供了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被告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力之责。

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原告注册了第25702224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游戏器具出租;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等,有效期自2018年8月14日至2028年8月13日。

2.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原告注册了第2569618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计算机游戏软件;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有效期自2018年8月21日至2028年8月20日。

3.原告系名称为“野蛮时代”手机游戏的经营者。

经查询,该游戏在腾讯“应用宝”的下载量为38万次。

原告同时是微信公众号“野蛮时代”的经营者,该公众号汇集了各款手机游戏的下载链接以及各游戏资讯。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的(201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6868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1月20日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连接移动网络的数字移动电话机登录微信,再点击“发现”,再点击“小程序”,在搜索栏输入“野蛮时代资源技巧”,点击进入该小程序,小程序内展示了多款手机游戏图标并进行了分类;

点击界面上方“。

”图标,选择“关于野蛮时代资源技巧”,进入界面显示主体信息为被告,开发者为被告,并注明:2018年10月19日“鬼与枪”改名“野蛮时代资源技巧”;

本服务由开发者向微信用户提供,开发者对本服务信息内容、数据资料及其运营行为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

55.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其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3000元和差旅费500元,但未提交相关支付凭证。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取得了第25702224号“”、第256961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上述商标的有效期之内,原告有权对于他人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告通过其经营的微信小程序“野蛮时代资源技巧”向用户提供在线游戏服务,该项服务与原告诉请保护的第25702224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

被控侵权标识“野蛮时代”与该注册商标文字部分相同,两者构成近似。

而被告上述使用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

故被告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第257022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原告第256961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被告行为是通过小程序提供在线游戏服务,而非提供计算机软件产品,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认定。

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所得利益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赔偿损失数额由本院酌定。

关于律师费问题,原告确有外地律师受托出庭,应当将律师费和差旅费作为维权支出,酌情考虑。

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原告确有公证费产生,本院亦予以酌情考虑。

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50000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信鑫联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成都三叉戟科技有限公司第257022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信鑫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三叉戟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三叉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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