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006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鸿团,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斌,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有,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鸿团、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刘佳颖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