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超群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尚宅村。
法定代表人:农兰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嵘,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良品电子商务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前塘村8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开君,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上诉人乐清市超群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良品电子商务商行、张开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的(2019)浙02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乐清市超群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各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乐清市超群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清市超群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乐清市超群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和王海嵘各负担人民币8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