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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231号
案件名称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罗山段晋江市总商会12层。

法定代表人:HarewardCheu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田园,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学霞,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万东,北京工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斐,北京工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能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京73行初68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永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田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学霞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第三人聚能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恒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01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或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一)附件3未公开三次低氧回流风。

本专利中三次低氧回流风的作用有二点:1.在一次送粉风与二次助燃风之间加入三次低氧回流风,延迟二次助燃风与一次送粉风的汇合,提高火焰的着火高度,提高火束的高度,降低炉底温度;

2.火焰在高温区燃烧时加入大量的三次低氧回流风和四次回流风,实现炉膛高温区贫氧燃烧,降低高温区的温度。

附件3中的内、外侧烟气再循环通道没有降低炉底温度的作用,也没有明确记载其有降低结焦的有益效果。

(二)原审法院认定区别技术特征3“布袋除尘器机构的密闭机壳内除尘器下部为储灰仓,密闭机壳的出烟口经由一引风机连接至脱硫塔的塔烟口,储灰仓的下料口经由输送机构连接煤粉灰罐的入灰口”为公知常识错误。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7具有创造性。

三次低氧回流风的含氧量为5%的低氧回流风,此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起到的作用是更加提高火焰的着火高度,更加有助于实现高温区的贫氧燃烧,因此在说明书中不需要记载其具有特别的技术效果。

原审法院未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基准评价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错误。

综上,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8也具有创造性。

二审庭审中,永恒公司进一步明确,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不再主张权利要求6具有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理由为,(一)关于附件3是否公开了“三次低氧回流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三次低氧回流风”的具体组成,因此应理解为本领域的常规含义,则附件3公开的内侧烟气再循环通道3中的烟气即为一种低氧回流风,且也能够推迟助燃风和送粉风的汇合,具有与本专利“三次低氧回流风”相同的作用。

(二)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被诉决定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已经对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进行充分说理。

(三)关于权利要求7,被诉决定实质上先认定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再认定所述含氧量的限定也没有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非仅认为该技术方案不具备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就否认其创造性。

聚能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永恒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专利系专利号为20131003××××.8,名称为“一种具有底置式燃烧器立式锅炉的高效环保燃煤系统”的发明专利。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3年1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9月10日,专利权人为永恒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具有底置式燃烧器立式锅炉的高效环保燃煤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按工作连接关系依次设置连接的煤粉塔、燃烧锅炉、空预器机构、旋风除尘器机构及布袋除尘器机构;

所述燃烧锅炉包括锅炉本体和设置在该锅炉本体底部的底置式燃烧器,该底置式燃烧器具有从内至外依次设置的一次送粉风、三次低氧回流风、二次助燃风及四次回流风,所述一次送粉风内混有低氧风;

所述布袋除尘器机构包括密闭机壳和设在该机壳内呈上下设置的高效除尘器及储灰仓,该密闭机壳上开设有进烟口和出烟口,该进烟口与所述旋风除尘器机构的出烟口相连通,所述密闭机壳的出烟口经由一引风机连接至脱硫塔的塔烟口,所述储灰仓的下料口经由输送机构连接煤粉灰罐的入灰口。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底置式燃烧器立式锅炉的高效环保燃煤系统,其特征在于:上述煤粉塔主要包括上下组装设置的储粉装置和供粉装置;

所述储粉装置主要包括储粉罐和打粉管,还包括对所述储粉罐内储料料位进行监测、控制的料位控制机构以及用于防止所述储粉罐内储料自燃的防自燃保护机构;

所述打粉管竖立在所述储粉罐内,所述打粉管的下端口为供气力输送入煤粉的进粉口,上端口为出粉口,储粉罐的顶部对应所述出粉口正上方位置设有除尘机构;

所述供粉装置主要包括有均带有驱动机构的破碎绞龙、送料绞龙及称重绞龙,该破碎绞龙、送料绞龙及称重绞龙间采用软连接方式上下依次进行传送连接,所述破碎绞龙安装在所述储粉罐的下料口处,所述称重绞龙的出料端处连设有称重传感器,该称重绞龙的出料口软连接有一文氏管,该文氏管的一自由端口为出料口,另一自由端口装设有一罗茨风机。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具有底置式燃烧器立式锅炉的高效环保燃煤系统,其特征在于:上述料位控制机构包括至少两个料位传感器和与该料位传感器电连接的料位控制模块,所述至少两个料位传感器安装在所述储粉罐上,该至少两个料位传感器中包括分别安装在靠近所述储粉罐上下端位置的高料位传感器和低料位传感器。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具有底置式燃烧器立式锅炉的高效环保燃煤系统,其特征在于:上述防自燃保护机构,该防自燃保护机构包括温度感应器、惰性气体的供气通道及相关控制模块,所述温度感应器安装在储粉罐上,所述储粉罐上开设有与所述供气通道的输出口相连通的连通口,所述相关控制模块包括控制处理单元和安装在所述供气通道上的电磁阀单元,该电磁阀单元与所述温度感应器均与所述控制处理单元相电连接;

上述温度感应器设有若干个,在所述储粉罐上呈上下均匀分布,所述连通口设有若干个,该若干个连通口在所述储粉罐上与所述若干个温度感应器分别一一对应且呈等高相对设置。

5.如权利要求2-4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具有底置式燃烧器立式锅炉的高效环保燃煤系统,其特征在于:上述破碎绞龙包括推料轴和二螺旋叶片,该二螺旋叶片分别设在所述推料轴两端且螺旋方向相反,所述破碎绞龙的中间底部位置设有与所述送料绞龙的入料口相软连接的出料口;

上述破碎绞龙的出料口处安装有一用于隔离储粉罐和送料绞龙的关风机;

上述破碎绞龙的正上方设有二呈倒“V”字型的减压板;

上述破碎绞龙和送料绞龙的驱动机构为在变频控制方式下工作的驱动电机,所述称重绞龙为在工频控制方式下工作的驱动电机。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底置式燃烧器立式锅炉的高效环保燃煤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燃烧锅炉还设有至少一级的送粉机构和送风机构,该送粉机构其送粉管的出粉口连接在所述锅炉本体上,所述送风机构的送风分配管安装在所述锅炉本体上,所述送风分配管、送粉管的出粉口及所述底置式燃烧器在所述锅炉本体上呈从上至下依次设置。

7.如权利要求1或6所述的一种具有底置式燃烧器立式锅炉的高效环保燃煤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三次低氧回流风为含氧量为5%的低氧回流风,该低氧回流风的入风口连接一调风室,所述二次助燃风和四次回流风的入风管道分别引一小管道至所述调风室,该调风室上安装有分别控制二所述小管道通断的二开关阀。

8.如权利要求1或6所述的一种具有底置式燃烧器立式锅炉的高效环保燃煤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置式燃烧器上对应所述一次送粉风、二次助燃风及四次回流风的出风口分别设有送粉管导流片、助燃风导流片、回流风导流片,该送粉管导流片、助燃风导流片、回流风导流片均与受远程操控的电动机连接,并且均构成活动可调的导流片;

所述送粉管导流片的角度调节范围控制在30°-90°,所述助燃风导流片的角度调节范围控制在45°-60°,所述回流风导流片的角度调节范围控制在40°-65°。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底置式燃烧器立式锅炉的高效环保燃煤系统,其特征在于:上述脱硫塔包括有塔体,该塔体主要由从下至上连接的分气室、中和反应室、液气分离室组成;

还包括变径旋流系统,该变径旋流系统包括设在所述中和反应室内从上至下依次设置的上飓风旋流器、液压调径器、光圈式调节阀及下飓风旋流器,所述液压调径器同轴套设在所述中和反应室内,所述光圈式调节阀的下端口与所述下飓风旋流器固定连设,上端口伸入所述液压调径器内进行联动可调连接;

所述变径旋流系统还包括烟气量传感器和总控机构,该烟气量传感器通过数据线电连接至总控机构的数据输入端,该总控机构的信号输出端通过控制总线与上述液压调径器及下飓风旋流器分别进行电连接,所述下飓风旋流器具有由所述总控机构控制而实现角度可调的旋流叶片。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底置式燃烧器立式锅炉的高效环保燃煤系统,其特征在于:上述脱硫塔还设有防垢系统,该防垢系统主要由磁釉涂料层、引流滴水线槽、汽动吹垢器及振动电机四大机构组成,脱硫塔的塔身具有从上至下依次连接的上柱型塔段、锥型塔段及下柱型塔段,所述锥型塔段呈从上至下逐渐缩颈;

所述磁釉涂料层附着在所述锥型塔段的内壁上,所述引流滴水线槽连设在所述锥型塔段下端部的内侧边缘处,并且该引流滴水线槽的自由端往内且斜向下延伸入所述下柱型塔段,所述汽动吹垢器和振动电机均设置在所述上柱型塔段的侧壁上,所述振动电机的振动频率对应为垢体的固有频率。

针对本专利,聚能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6-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等,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六份附件作为证据,其中: 附件1:公开日为2005年12月21日、公开号为CN171032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1公开了一种中小型工业煤粉锅炉系统,主要包括炉前制粉装置10,均匀供料装置50,燃烧装置60,锅炉本体装置80,除尘脱硫装置90及自动控制装置。

炉前制粉装置10包括高压气泵1、挡板分离器2、送煤管3、煤粉分选机4、磨煤机5、旋风分离器6、布袋除尘器7、中间料仓8和排风机9。

燃烧装置60包括由内向外依次套设的中心风管61、一次风管62、内二次风管63和外二次风管64。

中心风管61内设置一油管65,油管65的进口端连接一设置在管外的油泵66,油管65的喷油嘴处设置一点火电极67,中心风管61的进口端连接一风机75,专门为中心风管61供风;

一次风口69连接供煤粉装置50的风管55出口端,通过气流为燃烧装置60供煤粉,内二次风口70和外二次风口71可以与供煤粉装置50共用一个风机57供风。

除尘脱硫装置90包括换热器91,旋风分离器92,布袋除尘器93,脱硫塔94,排风机95和烟囱96。

换热器91的烟气进口通过管路98连接锅炉本体80的烟气出口86,换热器91的烟气出口通过管路99连接旋风分离器92的烟气进口。

布袋除尘器93采用与炉前制粉装置10中的布袋除尘器7相同结构的装置。

连接时,旋风分离器92的排灰口连接一排灰管100,旋风分离器92的排气口通过管路102连接布袋除尘器93的进口,布袋除尘器93的排灰口连接一排灰管101,与旋风分离器92的排灰管100一起将灰排入清灰池。

布袋除尘器93的排气口通过管路103连接脱硫塔94,脱硫塔94的底部可以定时打开清灰,脱硫塔94的排气口通过管路104连接排风机95,排风机95的出口通过管路105连接烟囱96。

布袋除尘器7包括箱体38及若干个过滤袋39,箱体38上部设置有集气室40,在箱体38一侧设置一进口41,进口41连通输送管17,在集气室40一侧设置一洁净气体出口42,洁净气体出口43连通输送管20。

箱体38下部呈锥形,锥形底部设置一煤粉出口44,煤粉出口44连通输送管19。

在箱体38与集气室40之间的隔板上设置有若干文丘里管45,每个文丘里管45的顶部开口位于集气室40内,且每个文丘里管45连接一脉冲阀46,脉冲阀46的另一端连接具有起源的压缩空气管47,每个文丘里管45的底部开口连接一过滤袋39。

附件2: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8月2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64491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2公开了一种立式煤粉角管式锅炉,包括燃烧器、锅炉本体、空气预热器、余热水箱、对流管束、上集箱、顶集箱、锅筒和下集箱,燃烧器设置在锅炉本体的底部;

锅炉本体采用立式结构。

附件3: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11月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87643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3的名称为“一种用于工业窑炉的采用烟气再循环的旋流煤粉燃烧器”。

附件3“背景技术”部分第[0002]段载明,……目前我国的工业窑炉领域采取NOx控制措施的比例还较低,早期的一些工业窑炉上使用的煤粉燃烧器,例如实用新型专利《双旋流式煤粉燃烧器》(中国专利号为ZL0324××××.9、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7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24060Y,下称“文件一”)和实用新型专利《混合式煤粉燃烧器》(中国专利号为ZL9721××××.8、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1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96451Y,下称“文件二”)。

他们仅设置一次风道和二次风道,不能有效地控制一、二次风的混合;近期的用于工业窑炉上的煤粉燃烧器,例如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多旋流多风道煤粉燃烧器》(中国专利申请号为200920091463.8、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62824U,下称“文件三”)采用了多风道布置用于控制一、二次风的混合,改善燃烧特性。

从现有研究成果看来,“文件一”“文件二”和“文件三”提出的煤粉燃烧器普遍没有采用燃料分级燃烧和空气分级燃烧等先进的低氮氧化物燃烧技术,不能有效控制NOx排放量,很难满足NOx的排放要求,难以有效控制日益增长的NOx排放及其二次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

“发明内容”部分第[0004]段载明,本发明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采取的技术方案是:所述煤粉燃烧器包括一次风通道、内二次风通道、内二次风旋流器、外二次风通道和外二次风旋流器,所述一次风通道设在环形内二次风通道内,所述内二次风通道设在环形外二次风通道内,所述内二次风通道内安装有内二次风旋流器,所述外二次风通道内安装有外二次风旋流器,所述煤粉燃烧器还包括一组锥环形的分离环、内侧烟气再循环通道和外侧烟气再循环通道,所述一次风通道内设有一组锥环形的分离环,一组锥环形的分离环的小直径端朝向一次风通道的出口端,所述一次风通道与内二次风通道之间设有环形内侧烟气再循环通道,所述内二次风通道与外二次风通道之间设有环形外侧烟气再循环通道。

第[0005]段载明,本发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1.强化分级燃烧:本发明一次风通道与内二次风通道之间设有环形内侧烟气再循环通道,内二次风通道与外二次风通道之间设有环形外侧烟气再循环通道,推迟一次风与内二次风的混合及内二次风和外二次风的混合,从而达到了强化空气径向分级燃烧的目的,从一次风输粉管道送来的煤粉空气经过一组锥环形的分离环后,煤粉被集中在本发明的中心喷入炉膛,形成煤粉浓淡分级燃烧,与空气分级燃烧相结合可有效抑制燃料型NOx的生成。

2.强化中心回流区域内还原性气氛,延长煤粉在还原性气氛下的停留时间:内侧再循环烟气的氧量很低,减少了中心回流区附近区域的氧量,强化了中心回流区附近区域的还原性气氛,由于煤粉在还原性气氛下燃料型NOx的排放量降低,有效地抑制了NOx的生成;同时紧贴一次风的内侧再循环烟气,风速为3-5m/s,风量较低,便于在本发明中心区域形成负压区,使中心回流区的直径和长度增大,从而使煤粉在还原性气氛下的停留时间延长,使得主燃烧区域NOx的排放量进一步降低;3.降低火焰温度:内侧再循环烟气温度和外侧再循环烟气温度低且不参与燃烧反应,能够从主燃烧区域吸收大量的热量,从而降低火焰温度峰值,由于热力型NO的生成速度与温度呈指数关系,随着温度的升高而迅速增加,当燃烧温度高于1450oC时,温度每增加100oC,NOx的生成速度将增加6-7倍,降低主燃烧区的火焰温度可以有效的抑制热力型NOx的产生。

因此,本发明用于工业窑炉的采用烟气再循环的旋流煤粉燃烧器能够有效解决现有的工业窑炉NOx排放量大的问题。

第[0007]段载明,具体实施方式一:结合图1说明本实施方式,本实施方式的煤粉燃烧器包括一次风通道1、内二次风通道4、内二次风旋流器4-1、外二次风通道6和外二次风旋流器6-1,所述一次风通道1设在环形内二次风通道4内,所述内二次风通道4设在环形外二次风通道6内,所述内二次风通道4内安装有内二次风旋流器4-1,所述外二次风通道6内安装有外二次风旋流器6-1,其特征在于所述煤粉燃烧器还包括一组锥环形的分离环2,内侧烟气再循环通道3和外侧烟气再循环通道5,所述一次风通道1内设有一组锥环形的分离环2,一组锥环形的分离环2的小直径端朝向一次风通道1的出口端,所述一次风通道1与内二次风通道4之间设有环形内侧烟气再循环通道3,所述内二次风通道4与外二次风通道6之间设有环形外侧烟气再循环通道5。

第[0016]段载明,具体实施方式六:结合图7说明本实施方式,本实施方式的煤粉燃烧器还包括内侧烟气再循环旋流器调节手柄3-3、内二次风旋流器调节手柄4-3、外侧烟气再循环旋流器调节手柄5-3、外侧烟气再循环旋流器调节手柄6-3,所述内侧烟气再循环旋流器3-1内设有内侧烟气再循环旋流器调节手柄3-3,内二次风旋流器4-1上设有内二次风旋流器调节手柄4-3,外侧烟气再循环旋流器5-1上设有外侧烟气再循环旋流器调节手柄5-3,外二次风旋流器6-1上设有外侧烟气再循环旋流器调节手柄6-3,此结构可调整旋流器的角度或在通道中的位置,可以调整本发明出口的旋流强度,改变中心回流区大小,形成合适的中心回流区。

其它组成及连接关系与具体实施方式五相同。

第[0017]段载明,工作原理:从一次风输粉管道送来的含煤粉的空气经过一次风通道1内的一组锥环形的分离环2后,煤粉被集中在一次风通道1的中心喷入炉膛,喷入位置正对一次风通道1的中心回流区中心部分,浓煤粉气流被集中在这个区域,形成煤粉浓淡分级燃烧,可有效抑制燃料型NOx的生成;

从工业窑炉尾部抽回来的烟气含氧量较低,以低风速3-5m/s经过内侧烟气再循环通道3和外侧烟气再循环通道5后,进入炉膛,结合一次风沿径向形成了燃料分级燃烧和空气分级燃烧,从燃烧器中心到外围分别为浓煤粉气流,淡煤粉气流,低氧量的内侧再循环烟气,内二次风,低氧量的外侧再循环烟气和外二次风。

附件4:公开日为1995年5月2日、公开号为US5411394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部分译文。

附件4公开了一种降低氮氧化物排放的燃烧器,并具体公开了燃烧器包括燃烧器表面3,具有三个同心环绕形成在燃烧器轴线14上的燃料枪12,用于燃烧空气和/或烟道排出气供应的环形喷嘴构件22、34、42,从内至外依次为燃料枪12、第一喷嘴22、第二喷嘴34和第三喷嘴42;

在燃料枪后部,燃料进入输送管4,其包括蒸汽和/或烟道气供应管5,燃料枪所使用燃料可为粉煤;

空气供给管道11和烟道排出气管道17上分别设置有阀13和阀19,管道11与管道17交汇于管道15,管道15与第一喷嘴相连。

阀13控制空气、阀19控制烟道排出气通入第一喷嘴22;

阀29控制空气、阀82控制烟道排出气通入第二喷嘴34;

阀45控制空气、阀82控制烟道排出气通入第三喷嘴42,且在一次空气、二次空气和/或三级空气流使用少量烟道排出气用于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

此外,烟道排出气可以被引入到通过管道或代替空气或与三次风混合的第三喷嘴。

附件6:公开日为2008年10月22日、公开号为CN10129011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附件6公开了一种再燃燃烧器及应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沿锅炉炉膛自下而上依次分别为主燃区1、一级再燃区、主燃区2、二级再燃区和燃尽区,该锅炉自上而下设置燃尽风、二层煤粉喷口、一层煤粉喷口。

2016年7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了口头审理,永恒公司、聚能公司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记录了如下重要事项: 1.聚能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包括:权利要求1、6-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2结合附件3或4或5再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7、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公开和/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2.永恒公司对聚能公司提交的附件1-6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附件4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3.聚能公司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6月21日转送的永恒公司的意见陈述当庭答复,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提交书面意见。

另外,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永恒公司陈述:“低氧对于本领域是公知常识,以空气为参照,比空气含氧量低(就是低氧)。

”“本专利关注的是风的组合方式,送粉送风机构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底置式燃烧器、立式锅炉是否是公知,能否用于附件1”的问题,永恒公司称:“是已知(口头审理记录记载为公知,永恒公司代理人阅读后修改为已知),能够用于附件1。

本专利主要强调后面的送风结构。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本专利是否明确记载了二次助燃风完全为空气,不含烟气”的问题,永恒公司称:“没有明确记载,但是本领域公知。

” 2016年9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8无效,在权利要求2-5、9、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

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3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结合附件6公开的相关技术内容等,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或6,结合附件4公开的相关技术内容等,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或6,结合附件3公开的相关技术内容等,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原审诉讼中,永恒公司认为:即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本专利权利要求6-8相对于现有证据组合方式也具备创造性。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涉及的是立式锅炉,采用底置式燃烧器,而附件1公开的为侧置式锅炉,采用卧式燃烧器;

2.该底置式燃烧器具有从内至外依次设置的一次送粉风、三次低氧回流风、二次助燃风及四次回流风,所述一次送粉风内混有低氧风;

3.布袋除尘器机构的密闭机壳内除尘器下部为储灰仓,密闭机壳的出烟口经由一引风机连接至脱硫塔的塔烟口,储灰仓的下料口经由输送机构连接煤粉灰罐的入灰口。

就区别技术特征1而言,采用底置式燃烧器的立式煤粉锅炉是本领域常规的煤粉锅炉形式。

永恒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头审理过程中,亦认为采用底置式燃烧器的立式煤粉锅炉属于已知的技术,能够用于附件1。

被诉决定引用附件2在于佐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采用底置式燃烧器的立式煤粉锅炉是本领域常规的煤粉锅炉形式”的认定,而并非将附件2和附件1相结合。

永恒公司关于附件1和附件2不能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理由及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就区别技术特征2而言,首先,本专利同附件3所公开的技术都能解决“降低氮氧化物排放量,防止炉膛内结焦”的技术问题。

其次,根据附件3所载明的内容,附件3的一次风通道1内流过的即为一次送粉风,从工业窑炉尾部抽回来的烟气(即低含氧量的回流风)经过内侧烟气再循环通道3和外侧烟气再循环通道5,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三次低氧回流风和四次回流风,内二次风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二次助燃风,且上述风的排列方式也与权利要求1中相同,因此附件3给出了将其风道结构用于立式煤粉锅炉燃烧器的技术启示。

再次,抽取一部分低氧烟气与一次风混合送入炉内,用于输送煤粉,从而降低高温区燃烧温度、降低氧气浓度从而降低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是本领域常见的烟气再循环方法,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例如附件4公开的燃烧器同样由内至外设置四层风,在燃料枪12中(即一次送粉风中)可以混有蒸气或烟道排出气(即低氧风),并且也是用于降低氮氧化物排放量。

同时,附件3还指出强化中心回流区域内还原性气氛,延长煤粉在还原性气氛下的停留时间,能够有效地抑制NOx的生成。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的启示下,有动机在一次送粉风内混入低氧风,以进一步降低中心回流区内含氧量,更易形成还原性气氛,有效抑制NOx的生成。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一次送粉风内混有低氧风。

综上,附件3给出了将其风道结构用于立式煤粉锅炉的技术启示。

永恒公司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附件3及并未记载其燃烧器为侧置式燃烧器,无论是底置式燃烧器还是侧置式燃烧器,都需要解决控制氮氧化物的排放和炉膛结焦的技术问题。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附件3及附件4中的风道无论设置在底置式燃烧器或侧置式燃烧器中均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即便是侧置式燃烧器与底置式燃烧器在结构上有所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用相应燃烧器时,基于相同的送风情况也能够对其结构作出适应性调整,这种结构上的差异并不会带来风道设置技术方面的障碍。

被诉决定引用附件4在于佐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抽取一部分低氧烟气与一次风混合送入炉内,用于输送煤粉,从而降低高温区燃烧温度、降低氧气浓度从而降低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是本领域常见的烟气再循环方法,属于常规技术手段”的认定,而并非将附件4和附件3相结合。

永恒公司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将附件4和附件1等结合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就区别技术特征3而言,将粉尘聚集到一定程度再排出是一种常规的粉尘排放方式,因此在布袋除尘器的密闭机壳中设置具有存储收集功能的储灰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效果可以预期,同时引风机是本领域常规的气体输送设备,输送机构也是本领域常规的物料输送设备,通过引风机将布袋除尘器内的烟气输送至脱硫塔,以及通过输送机构将布袋除尘器内的粉尘输送至煤粉灰罐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采用这些输送设备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永恒公司主张,“螺旋机构在本发明中起到关键作用,对于实现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有突出的贡献。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螺旋机构”,永恒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8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关于权利要求6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附件6公开了一种再燃燃烧器及应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沿锅炉炉膛自下而上依次分别为主燃区1、一级再燃区、主燃区2、二级再燃区和燃尽区,该锅炉自上而下设置燃尽风、二层煤粉喷口、一层煤粉喷口。

附件6中的燃尽风机构即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的至少一级的送风机构,二层煤粉喷口、一层煤粉喷口即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的至少一级的送粉机构。

由此可见,附件6公开了在锅炉炉膛上自上而下设置至少一级的送风和送粉机构,且将送粉管的出粉口以及送风分配管直接连接安装在锅炉本体上从而向炉内通入煤粉和空气进行燃烧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在此基础上,在底置式燃烧器立式锅炉中,将前述至少一级的送风和送粉机构和底置式燃烧器在锅炉本体上呈从上到下依次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或6,对三次低氧回流风的含氧量及其供给结构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其中调风室将助燃风和烟气回流风混合进行混合传送。

根据附件4公开的内容,空气供给管道11和烟道排出气管道17上分别设置有阀13和阀19,管道11与管道17交汇于管道15,管道15与第一喷嘴相连,可见由阀13和阀19控制流入的空气和烟道排出气在管道15内交汇,因此管道15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调风室,管道11和管道17相当于二次助燃风和四次回流风的入风管道所引的小管道,阀13和阀19相当于控制二所述小管道通断的二开关阀。

因此,附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限定的调风室、所连管道及阀结构,并能起到相同的调节送风含氧量的作用。

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控制火焰燃烧温度、火焰形状等,通过本领域的常规实验可以得到低氧回流风的适当含氧量,权利要求7所述5%的含氧量在常规范围内,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或6,限定了在燃烧器上一次送粉风、二次助燃风、四次回流风的出风口分别设有导流片,各导流片的控制方式以及角度调节范围。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附件3公开了:其煤粉燃烧器具有内侧烟气再循环旋流器、内二次风旋流器、外侧烟气再循环旋流器,各旋流器上都设有旋流器调节手柄,可以调节旋流器的角度或在通道中的位置,可以调整出口的旋流强度,改变中心回流区大小,形成合适的中心回流区。

而旋流器和导流片都是用于调节气流方向的常规装置,因此在附件3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导流片来调节气流方向。

而在送粉风出口处也设置送粉导流片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3公开内容所容易想到的技术方案。

另外,对权利要求8中的导流片调节角度的设置则属本领域内技术人员根据技术需要经过试验可得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权利要求8中的导流片均与受远程操控的电动机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于2019年9月2日判决:驳回永恒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永恒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有二点:一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二是本专利权利要求6-8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永恒公司上诉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主要理由有二点:一是附件3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三次低氧回流风;

二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3为公知常识,依据不足。

本院逐一审查如下: 1.关于附件3是否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三次低氧回流风的问题。

永恒公司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回流风系指烟气再循环回流风,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三次低氧回流风与回流风不同,系含氧量低于空气但高于回流风的含氧风,而附件3记载的内侧烟气再循环烟气、外侧烟气再循环烟气仅相当于本专利记载的四次回流风,为无氧风。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永恒公司关于烟气回流风为无氧风的主张并无事实依据,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亦未对三次低氧回流风与四次回流风含氧量存有不同、四次回流风为无氧风作出过特别说明。

经审查,附件3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均是通过采用烟气再循环的燃烧器解决降低氮氧化物排放量的技术问题。

根据附件3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7]段及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其煤粉燃烧器从内到外依次环形设置有一次风通道(1)、内侧烟气再循环通道(3)、内二次风通道(4)、外侧烟气再循环通道(5)和外二次风通道(6),分别输送含煤粉的空气、从工业窑炉尾部抽回来的含氧量较低的内侧再循环烟气、内二次风、从工业窑炉尾部抽回来的含氧量较低的外侧再循环烟气和外二次风。

上述风道设置方式及排风设计,从整体上看完全符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即有关“燃烧器具有从内至外依次设置的一次送粉风、三次低氧回流风、二次助燃风及四次回流风”的限定。

且该技术特征属于开放式表述,其限定范围并未排除在上述四次风之外额外设置其他风道,附件3设置的用于输送外二次风的外二次风通道(6)并不影响其已公开了本专利上述技术特征。

其中,附件3中从工业窑炉尾部抽回来的含氧量较低的内侧再循环烟气显然属于低氧回流风,被诉决定认定其公开了本专利的“三次低氧回流风”并无不妥。

其次,附件3(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记载了内侧再循环烟气可以“推迟一次风与内二次风的混合,从而达到强化空气径向分级燃烧”并“内侧再循环烟气含氧量很低,减少了中心回流区附近区域的氧量,强化了中心回流区附近区域的还原性气氛”以及“内侧再循环烟气温度低且不参与燃烧反应,能够从主燃烧区域吸收大量的热量,从而降低火焰温度峰值”,这与本专利三次低氧回流风关于“延迟二次助燃风与一次送粉风的汇合,提高火焰的着火高度,提高火束的高度”以及“火焰在高温区燃烧时,及时加入大量的三次低氧回流风,让炉膛内的高温区充分实现贫氧燃烧,由此降低高温区的温度”的作用并无二致。

且推迟一次风与内二次风的混合后,必然会提高火束高度,降低炉底温度,而降低炉底温度和主燃烧区温度后,自然将带来降低结焦的效果。

此亦为本专利所确认,即本专利说明书第[0072]段记载了“通过所述降低炉底温度和炉膛高温区温度,就有效地控制了结焦的产生,降低了氮氧化物的排放”技术内容。

第三,在附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由于煤粉在还原性气氛下燃料型氮氧化物的排放量降低,可有效抑制氮氧化物的生成,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强化中心回流区域内还原性气氛,延长煤粉在还原性气氛下的停留时间有动机在一次送粉风内混入低氧风,使得主燃烧区域氮氧化物的排放量进一步降低。

故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一次送粉风中混有低氧风”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一次送粉风内混有低氧风,并无不当。

综上,附件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三次低氧回流风,永恒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该底置式燃烧器具有从内至外依次设置的一次送粉风、三次低氧回流风、二次助燃风及四次回流风”的送风方式未被公开及“一次送粉风内混有低氧风”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区别技术特征3应否认定为公知常识 经审查,区别技术特征3布袋除尘器机构主要涉及密闭机壳内部结构、脱硫塔和煤粉灰罐等部件以及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即布袋除尘器机构的密闭机壳内除尘器下部为储灰仓,密闭机壳的出烟口经由一引风机连接至脱硫塔的塔烟口,储灰仓的下料口经由输送机构连接煤粉灰罐的入灰口。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作为烟气防污排放机构,该布袋除尘机构上述各部件均为本领域常规设备,密闭机壳的内部结构以及与其他各部件之间的连接组合方式亦无特别之处,除尘器、储灰仓、引风机、输送机构等均为烟气防污排放机构中采集、收集、输送粉尘的惯用手段。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区别技术特征3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其效果可以预期,并无不当。

永恒公司虽否认区别技术特征3为公知常识,但并未提出区别技术特征3限定的布袋除尘器机构各部件及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相对于本领域常规烟气防污排放处置手段的选择有何特别之处,解决了何种技术问题,故其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6-8是否具备创造性 如前文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在引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也不具备创造性。

永恒公司主张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理由为将三次低氧回流风的含氧量限定为5%,能够起到更加提高火焰的着火高度、更加有助于实现高温区的贫氧燃烧作用。

经审查,本专利说明书并未记载永恒公司所述内容。

对此,永恒公司亦予以认可。

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无从知晓选择5%含氧量的三次低氧回流风具有何种特殊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附件3已公开“三次低氧回流风”的基础上,被诉决定将5%含氧量认定为“常规范围”内的选择且“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无不当。

永恒公司关于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主张理由不足,不能成立。

永恒公司主张权利要求8具有创造性,理由为导流片调节角度未被公开,该导流片调节角度能够更好地控制燃烧的份额,但永恒公司亦认可本专利说明书未明确记载其所述内容,而相关角度调节范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设定的范畴,相应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附件3已公开“旋流器调节手柄”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限定的导流片调节角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对导流片调节角度进行设置的常规选择,不具有创造性。

永恒公司上述主张理由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6-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永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刘晓梅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毛涵 技术调查官丁雷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231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刘晓梅、马军 法官助理:毛涵 技术调查官:丁雷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涉案专利 一种具有底置式燃烧器立式锅炉的高效环保燃煤系统(专利号:201310031308.8)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无效;

创造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福建永恒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创造性的判断 裁判观点 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为所述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该领域的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该特征在其他现有技术中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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