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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互赢机电有限公司、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29号
案件名称惠州市互赢机电有限公司、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市互赢机电有限公司;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互赢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三和开发区莲塘面村塘二村民小组滩头村二路。

法定代表人:盖帝.玛努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洪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菲,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界沟村009号2幢。

法定代表人:黄德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律,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市互赢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德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2018)苏0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互赢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互赢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州市互赢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惠州市互赢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白宇 书记员兴源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629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张宏伟、周平 法官助理:刘白宇 书记员:兴源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27日 涉案专利 专利号ZL201320118625.9、名称为“一种沙发支架”的实用新型专利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互赢机电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奥德家具配件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惠州市互赢机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判主文:驳回惠州市互赢机电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是否准许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准许其撤回上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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