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隆昌县金鹅镇纯可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0知民初88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隆昌县金鹅镇纯可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隆昌县金鹅镇纯可歌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0知民初88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昌县金鹅镇纯可歌城,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金鹅镇南关石牌坊古镇驿道5号。

经营者:范祥聪。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好唱公司)与被告隆昌县金鹅镇纯可歌城(以下简称纯可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横琴好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到庭参加诉讼。

纯可歌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横琴好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纯K”品牌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南牌坊纯K”店位于四川省隆昌市旁边,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大。

被告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主张法定赔偿。

被告纯可歌城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向本院提交5组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工商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

2.(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5号、第33186号、第33187号、第33188号、第33189号、第33190号、第33194号、第33195号、第33196号、第33191号、第33192号、第33193号公证书,证明四枚商标的转让和注册人名义变更情况。

3.媒体报道截图,证明“纯K”品牌KTV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

4.(2019)川国公证字第118421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被告开具的酒水单、POS签购单、被告经营门店的名片,证明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事实,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5.(2019)鄂民信证字第40号、第43号、第4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对案外人的知识产权许可费用为76,000元/年。

被告未到庭质证。

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是:证据1-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予以采信。

其中证据5的许可费用作为本案中法定赔偿金额的参考。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4号“”4枚商标的专用权人,4枚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经过打造、宣传,“纯K”品牌在KTV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告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5年3月24日,经营范围为卡拉OK服务;

零售;

预包装食品。

2019年6月30日,原告委派的代理人郑颖与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人员公证员廖某、工作人员李杨来到被告经营的位于四川省隆昌市旁店招名为“南牌坊纯K”的KTV店进行了消费,消费金额50元,POS单显示商户名称为被告。

被告在店招、门店内装潢、展览板、海报架、包间桌面、名片、酒水单据等多处突出显示文字加字母“纯K”。

据原告出具的与案外人签订的《纯K经营指导合同》载明,原告的知识产权授予费为72000元/年。

另查明,原告为(2019)川国公证字第118421号公证书支付公证费用7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2.原告诉请的立即停止侵权和赔偿金额和合理费用10万元应否得到支持。

争议焦点1:被告经营的“南牌坊纯K”KTV系从事卡拉OK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服务类别第41类中的“提供卡拉OK服务”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店招、门店内装潢、展览板、海报架、包间桌面、名片、酒水单据等多处突出显示文字加字母“纯K”,构成对第11727503号商标的相同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本案责任。

争议焦点2: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原告此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公证费和消费费用,属于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

原告虽未举出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票据,但鉴于原告的确聘请了律师参加本案诉讼,本院将酌情予以支持。

原告举出的对案外人的商标许可费用,相关案外人的经营地点均在省会城市,与本案被告处在普通县级市的情况有较大区别,本院将作为本案赔偿金额的参考因素。

本院综合考量“纯K”品牌及案涉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所处地段、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原告在本案中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2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隆昌县金鹅镇纯可歌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11727503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在其经营场所和宣传资料中停止使用并清除所有“纯K”字样;

二、隆昌县金鹅镇纯可歌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2万元;

三、驳回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40元,隆昌县金鹅镇纯可歌城负担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