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78号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安县城镇张希卫食品店,住所地河北省成安县新兴街西段。
经营者:张希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峰,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安县城镇张希卫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