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7750号之一原告:小鸭顶呱呱(山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小鸭顶呱呱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望岳路567号3号楼2-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远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娈娈,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霞,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威致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将军村丰硕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祝玉三。
原告小鸭顶呱呱(山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威致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鸭顶呱呱(山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小鸭顶呱呱(山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小鸭顶呱呱(山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