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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路鑫加油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民终2429号
案件名称济宁路鑫加油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宁路鑫加油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民终2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路鑫加油站。

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马集镇下店子村东机场路8公里处东。

投资人:田留芝,男,汉族,1967年12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9栋。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香,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宁路鑫加油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4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以已与上诉人济宁路鑫加油站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48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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