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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朗共富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民初18531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朗共富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共富通讯器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853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福光,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0************031。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福光一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以该案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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