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853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福光,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0************031。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福光一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以该案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