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87号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雨柔,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旭兴宝建筑机械商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5区海天花园A栋1022号。
经营者:陈旭波。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旭兴宝建筑机械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ZL01125315.0、名称:反向地面刨毛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金民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民海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