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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贵根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33582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贵根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贵根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3582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贵根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重庆路1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田贵根。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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