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知民初56号 原告:辛集市奥春封头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辛集市307国道南新垒头村西。
法定代表人:袁保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男,198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辛集市。
被告:河北奥春封头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盐山县蒲洼城工业区浦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白中荣。
辛集市奥春封头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奥春封头制造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辛集市奥春封头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辛集市奥春封头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辛集市奥春封头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