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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闪电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50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闪电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闪电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503号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山门社区第一工业区第六幢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T。

法定代表人:吴松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柏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亚琪,广东柏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闪电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一路贤顺工业区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81。

法定代表人:赵洪涛。

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闪电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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