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94号原告:余嘉荣,男,生于1985年03月31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斯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龙岗大道6002号鹏达摩尔城703。
法定代表人:王兆健。
原告余嘉荣与被告深圳市斯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63××××.8,名称:游戏手柄(AK66))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余嘉荣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嘉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嘉荣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