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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巴南区谭壹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150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巴南区谭壹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巴南区谭壹文化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5民初1506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07212552A。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南区谭壹文化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35号-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UHFPT3G。

经营者:谭壹,女,汉族,1987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利画材公司)与被告巴南区谭壹文化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谭壹文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利画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被告谭壹文化经营部的经营者谭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利画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马利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标侵权赔偿款12000元及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5000元,共计17000元。

事实与理由:上海美术颜料厂是第695372号、第810215号、第1088608号“马利”、“Marie's”、“马头图案”等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该注册商标由上海美术颜料厂授权原告独占使用,原告有权独立主张上述商标的相关权利。

“马利牌”美术颜料是建厂创牌已达95年的国货老牌,是我国艺术类商品中的民族品牌。

马利商标是上海市首批著名商标,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马利牌”在颜料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

被告经营的一处标牌为“梦想文具店”,面积约为50平米的超市,该店位于生活区,周边有多个社区,附近是鱼洞第二小学校,人流量大。

2018年9月,原告发现该超市出售的水粉画颜料系假冒“马利牌”注册商标的产品,后对该店铺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

原告认为,被告实施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商品市场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益和原告商誉,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将被告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被告谭壹文化经营部辩称,被告在收到传票之后已经将马利牌产品全部下架,原告要求支付的赔偿金额过高,合理费用被告愿意负担一部分,原告的赔偿请求不能成立。

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分别举示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举示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至于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利画材公司系1993年2月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美术颜料及各种配套的美术、绘画材料和戏剧用品、涂装材料、文教办公用品和各类包装用软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上海美术颜料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695372号“马头图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油画色、水彩色、水粉色、国画色、丙烯画颜料、纺织纤维颜料等,后该商标转让给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

有效期限续展至2024年6月27日。

2019年1月27日,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将其已注册的“马利”、“Marie's”、“马头图案”系列商标许可原告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免费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1月27日至2029年1月26日止,并授权原告实施维护相关商标权益的行为。

2018年11月5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2018)沪长证经字第6086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11月1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与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一行来到位于重庆市巴县大道三十五号附十号梦想文具(巴南区谭壹文化用品经营部),申请人的代理人当场购得马利牌中国颜料两盒,取得票据凭证两张。

公证人员对购买现场进行了拍照。

离开购买场所后,公证人员对购买取得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将其中一盒马利牌中国画颜料及票据凭证封签后交由申请人的代理人收执,其余物品交由申请人的代理人保管。

前述照片打印件附于公证书之后。

2018年11月16日,经马利画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系侵犯“马利”(马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

庭审中,本院组织当事人对公证实物进行了拆封及比对,拆封前,经本院核实,公正物品封存完好。

为便于比对,原告当庭提交了原告自己生产的颜料。

公证实物为马利牌中国画颜料一盒,其外包装盒左上角及颜料管体上均标有“马头图案”标识,该标识与原告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相同。

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正品相比存在以下区别:1.被控侵权产品的颜料管体的颜色是深黄色,正品是淡黄色;

2.被控侵权产品颜料管体封口处的铝皮很短,正品比较长;

3.被控侵权产品的气味刺鼻,正品有墨汁的气味。

另,原告主张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000元等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并提供了《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系第695372号“马头图案”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马利画材公司经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许可,拥有该注册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并获得授权实施维护相关商标权益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系排他许可使用人,许可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授权对商标权益进行维护。

由此表明,原告马利画材公司有权就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属于同一类别,在被控侵权的中国画颜料的外包装及产品上,均突出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马利画材公司作为“马头图案”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人,具备鉴别真伪的能力,经其确认并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正品在颜料管体颜色、封口处的铝皮、颜料的气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可以认定该产品并非来源于权利人,系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的销售行为已然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被告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有合法来源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进货单中记载的货品名称不能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对应,进货的商家主体身份也不明确,因此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

综上,被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且没有合法来源,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因原告马利画材公司未举证证明被告侵权获利,也未举证因被告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有关许可使用费也不明,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商品的价值,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声誉,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7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巴南区谭壹文化用品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695372号“马头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中国画颜料;

二、被告巴南区谭壹文化用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巴南区谭壹文化用品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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