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40号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飞亚达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宙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吉盛楼C305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立群。
被告:深圳市普罗米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花苑**2102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郭惠。
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宙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普罗米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405517.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科甲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潘 亮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黎珊(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