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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捷汽车配件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3563号
案件名称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捷汽车配件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捷汽车配件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3563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43540U。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捷汽车配件销售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16号4幢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QFPPXE。

经营者:邱凌。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捷汽车配件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捷汽车配件销售部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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