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120号原告:菲利普莫里斯生产公司(PhilipMorrisProductsS.A.)住所地:瑞士纳沙泰尔2000,凯?让尔诺**。
授权代表:丽莎?安妮?里奇(LisaAnneRitchie),经授权的法律顾问;
安娜?希维诺(AnnaSevino),经授权的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进文,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梦航,北京安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百卓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瑞记路**恒裕科技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A。
法定代表人:谢宏鑫,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斯科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田洋二路**南边头科技园****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3。
法定代表人:董申恩,公司经理。
原告菲利普莫里斯生产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百卓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斯科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37××××.3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菲利普莫里斯生产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深圳市斯科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菲利普莫里斯生产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菲利普莫里斯生产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斯科尔科技有限公司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