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1044号 原告:高手会(天津)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小站镇东马路与后营路交口紫烟阁132-305、306。
法定代表人:刘宗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桐川,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虎队跆拳道馆,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向阳路东段北侧(香港商城****南门**)。
经营者:李虎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手会(天津)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虎队跆拳道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手会(天津)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手会(天津)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