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936号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丽园中心**。
法定代表人:韩杰(JEFFREYHAN)。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海,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诚锦展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西坊一巷****/div>法定代表人:颜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海东,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豪,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诚锦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ZL201630543555.0号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405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为全部无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
原告并非适格的权利主体,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赛文泰格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