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262号之一 原告:福建诚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曾坑兴东7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84325944Q。
法定代表人:苏胜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富贵花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石龙路**世贸摩天城金融中心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91394331T。
法定代表人:钟镔键。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衣品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学府社区南山大道**光彩新天地23B7-B9用代码914403003264240731。
法定代表人:黄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意,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福建诚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富贵花开服饰有限公司、深圳衣品男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福建诚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诚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诚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诚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秀华 审判员 张东亚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