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刑初363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水金,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公民身份号码445************03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惠来县**************,2019年6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水江,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丁子塔,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詹荣民,男,1999年6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公民身份号码445************61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惠来县溪西镇**,2019年6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岳明霞,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3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水金、詹荣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尚辉出庭支持公诉,曾水金、詹荣民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起,被告人曾水金、詹荣民先后受雇于“朱某”到佛山市南海区**********************的仓库,在明知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参与销售假冒“”等注册商标的手袋。
其中,曾水金负责接送货物、接单配货,詹荣民负责配货包装,帮助“朱某”销售标价为每个2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手袋。
2019年6月28日16时许,民警查获上述售假仓库,抓获曾水金、詹荣民,查获假冒“”等注册商标手袋13766个,以及送货单、车辆等物品一批。
归案后,詹荣民供述上述经过。
经统计,上述起获的假冒“”等注册商标的手袋13766个,以标价每个20元计算,共价值27532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单位报案人申某的陈述,证人黄某、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起赃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商标注册证及鉴定报告,送货单,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证明,被告人曾水金、詹荣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曾水金、詹荣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曾水金、詹荣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
曾水金、詹荣民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詹荣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詹荣民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曾水金、詹荣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曾水金、詹荣民的辩护人均以曾水金、詹荣民如实供述罪行、是犯罪未遂、属于从犯等为由,请求对曾水金、詹荣民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水金、詹荣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曾水金自2018年8月份开始参与本案,被告人詹荣民自2019年3月份开始参与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水金、詹荣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曾水金、詹荣民受雇参与本案,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曾水金、詹荣民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曾水金、詹荣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依法对曾水金、詹荣民减轻处罚,另曾水金、詹荣民参与本案的时间不同,量刑时予以区别。
采纳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曾水金、詹荣民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二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水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詹荣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三、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13766个,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钟绮文人民陪审员 闫美青人民陪审员 潘宝琼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翠萍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