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3743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文术,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元坝干副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XE8JU0P。
经营者:柳文术,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兴,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系柳文术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英俊,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系柳文术子女。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柳文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