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3执恢216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宏发食品百货便利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经营者:肖建平。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宏发食品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宏发食品百货便利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120元及迟延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宏发食品百货便利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宏发食品百货便利店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宏发食品百货便利店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宏发食品百货便利店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
嗣后,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谈话。
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7120元及迟延利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陕0113执恢21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