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民初302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涪城区缘畅国色天香歌城。
住所。
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GXF8M。
经营者:孟洪飞。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缘畅国色天香歌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金额由1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金额由1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因此,诉讼费用由2300元调整为50元。
另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