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民初32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登记证号:62336645-000-11-18-2。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宝,广西桂百(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明东,男,汉族,1966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鹿寨县新国光服饰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因鹿寨县新国光服饰城已注销,经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被告为鹿寨县新国光服饰城的经营者梁明东。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梁明东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