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民初32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登记证号:62336645-000-11-19-7。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宝,广西桂百(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寨县玛米.玛米家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鹿寨县玛米.玛米家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鹿寨县玛米.玛米家纺身份信息不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