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5282号原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安建平。
委托代理人马强,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万辰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牛发收。
被告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代理人张文静,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万辰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被告山东万辰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发收,被告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文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依法创建于2011年03月07日,主要生产销售“电子万能试验机”、“液压万能试验机”、“冲击试验机”等机械设备,并分别在2012年4月14日、2015年4月14日合法有效取得9297884号注册商标和14047772号注册商标。
被告山东万辰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冲击试验机”、“电子万能材料”和“液压万能材料”系列产品与原告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同类产品,被告山东万辰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在被告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阿里巴巴”上发布销售,其产品品牌明确标有“WANCE”或“万测”字样,其商标组合中也有“万测”和“WANCE”字样,被告山东万辰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中也含有原告注册商标“万测”字样,引人误认为是被告山东万辰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商品与原告商品存在特定联系,非常容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解。
被告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对被告山东万辰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在其平台所发布销售产品品牌未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为被告山东万辰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和便利条件。
二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商标信誉受损,经济损失严重,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诉至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
2、被告山东万辰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不得使用“万测”和“WANCE”商标;
3、被告山东万辰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万测”和“WANCE”字号;
4、被告山东万辰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在《山东商报》、《深圳商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5、被告山东万辰试验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侵犯原告第14047772号“万测”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第9297884号“WANC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50000元;
6、被告山东万辰试验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公证费用830元;
7、被告山东万辰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不得含有“WANCE”和“万测”字号;
8、被告山东万辰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
9、被告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被告山东万辰试验设备有限公司答辩称:济南万测有注册商标,由于经营不善,济南万测以3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我了,今年4月份左右收到了起诉书,答辩人已把济南万测变更成了山东万辰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因为起诉书内容要求停止使用济南万测,新的商标已经变更了,所有产品上面有济南万测logo全部都变更完了,可能还有一些小部分没有处理完。
被告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答辩人不是阿里巴巴网的运营主体,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法院驳回原告相关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子万能试验机、液压万能试验机、冲击试验机等机械设备。
原告注册有以下商标:1、第9297884号注册商标“WANCE”,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测量仪器(勘测仪器)、测量装置、计量仪器、测力计、计量仪表、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探测仪和探测机、材料检验器和机器,有效期限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2、第14047772号注册商标“万测”,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测量装置、计量仪器、测力计、计量仪表、测量器械和仪器、测量仪器、物理学设备和仪器、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有效期限为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2018)深南证字第26184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0月18日,原告代理人向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代理人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连接互联网,打开浏览器登陆“阿里巴巴1688.com-全球领先的采购批发平台批发网”网站,进入该网站后在“货源”搜索栏中输入“万测”,点击显示页面中的第二个搜索结果,进入一名称为“济南万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网店,进入该店铺页面后浏览,原告代理人对浏览网页进行截图保存。
经查看,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显示涉案网店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济南万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工商信息,网店首页有“万测-精工制造成就经典”字样,产品详情介绍中品牌为“WANCE/万测”,公证截图显示所有产品30天内0台成交,0条评价。
同时,该网店首页左上方及产品图片上使用了“”标识。
(2019)深宝证字第14662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5月23日,原告代理人向深圳市宝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代理人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连接互联网,打开浏览器登陆1688网站,进入该网站首页后在搜索栏中输入“山东试验机有限公司”,进入页面后点击“供应商”,点击显示页面中的“山东万辰试验机有限公司”,进入该店铺页面后浏览,点击页面中推荐产品“厂家热销保温材料专用试验机微……”,显示产品订购及产品详细信息页面,浏览后依次点击“公司档案”、“查看注册工商信息”查看,原告代理人同时对上述网页进行截图保存。
经查看,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显示涉案网店产品类别中有“万测精品测试系列”,产品详情介绍中品牌为“WANCE/万测”,“公司简介”中有“济南万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字样,主营“万能材料试验机”,称其“是一家集科研、集成、销售、提供试验服务与技术咨询为一体的高科技企业……从事试验仪器、检测设备、试验机技术开发、数控产品在广告、激光、木工等领域的研究与制造”。
原告主张就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830元并提交相应发票。
另查,被告山东万辰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济南万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7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试验机、试验检测仪器、试验设备的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生产、销售及维修;
数控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销售、组装、加工;
批发、零售:工业自动化控制统,电气设备,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工业自动化控制软件,五金产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文体用品,教学仪器,环保设备,电线电缆,汽车零配件;
国内广告业务;
进出品业务。
2019年5月6日,被告的企业名称变更为现有名称。
被告注册第1575296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光学器械、电解装置。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在庭审中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侵害商标权部分。
原告系第9297884号注册商标“WANCE”、第14047772号注册商标“万测”的注册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在其注册管理的涉案网店上使用了“万测”文字标识,以及在涉案网店内所展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介绍中标注品牌为“WANCE/万测”,且涉案网店内销售的控侵权产品为试验机,该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测量装置”属于类似产品。
该被控侵权标识“万测”、“WANCE/万测”在隔离状态下与第9297884号注册商标“WANCE”、第14047772号注册商标“万测”进行比对,两者构成近似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
虽然被告依法注册了第15752964号商标“”,但该注册商标中“图形+中文+英文”的组合商标,被告在网页首页及产品介绍中并未规范使用该注册商标,而是单独使用了“万测”、“WANCE/万测”,使之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且该注册商标系注册在光学器械、电解装置商品上,与被告在涉案网店上销售的试验机产品不属于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
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企业名称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8000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不正当竞争部分。
由于原告未能证明其注册的第9297884号注册商标“WANCE”、第14047772号注册商标“万测”以及“万测”作为原告的字号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且在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已变更企业名称,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重大影响,故对于其要求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万辰试验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9297884号注册商标“WANCE”、第14047772号注册商标“万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万辰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8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1元,由原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71元,被告山东万辰试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燕华人民陪审员 陈鑫颖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泽龙书 记 员 董 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