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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科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汉斯格雅欧洲股份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206号
案件名称鹤山市科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汉斯格雅欧洲股份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鹤山市科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汉斯格雅欧洲股份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2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鹤山市科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迎宾西路**。

法定代表人:涂志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汉斯格雅欧洲股份公司(HANSGROHESE)。

。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尔塔赫77761奥厄街**Auestr,5-9,77761Schi1tach,GERMANY)。

授权代表人:霍尔斯特•弗里格尔(HorstFlieger)、卡门•维特(CarmenVetter),分别为该公司研发部副总裁和知识产权部经理。

再审申请人鹤山市科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汉斯格雅欧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汉斯格雅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科耐公司申请再审称,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申请在先的设计方案,不侵犯汉斯格雅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二审法院对于抵触申请抗辩不成立的认定错误。

故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汉斯格雅公司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水龙头手柄外观设计,所提交的授权公告号为CN300948173D、名称为“水龙头(脸盆用一体式)”在先申请为由本体部、出水部、手柄部和下水部构成的水龙头整体外观设计。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该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中手柄可视部分进行比对,被诉侵权手柄与龙头的连接部为近四方形的柱体,该在先申请设计中的手柄连接部为圆柱体,两者手柄末端面存在弯曲和平直这一明显的弧度差异。

两者整体视觉效果存在显著差异,且均为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观察到的部位,因此两者既不相同亦不近似。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科耐公司抵触申请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科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鹤山市科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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